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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上围子X号200-1。

被告乔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上围子X号1-1。

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诉被告乔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放羊劳务工作,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元。至2010年8月7日,原告在放羊过程中,不慎丢失一头羊,被告即以此为由解雇原告,并扣发原告劳务费2210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上述劳务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乔X欠原告刘X劳务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双方视为债务清结。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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