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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被告周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效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红耀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6月6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周某栋,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周某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根本无法沟通,导致双方很难相处,经常争吵。被告嗜赌成性,曾多次偷原告的钱去赌博,被告虽然多次表示悔改、戒赌,但从来都没有履行承诺,被告虽然每个月有3000元工资,但都拿去赌光了,现在还欠有别人很多赌债。2011年3月,被告把儿子周某栋的学费偷去赌了,同时又偷了原告的信用卡,原告一气之下于4月4日与被告分居,之后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此起诉离婚,婚生儿子周某栋由被告抚养,周某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被告周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为了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其不同意离婚,希望与被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周某栋,2002年6月6日双方到当时的平南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桂平富婚字第X号”,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周某升。婚后前几年双方均在家务农,从2003年起双方一起往广东省顺德市打工至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曾因被告参与赌博而发生争吵,被告虽多次表示戒赌,但没有履行承诺。2011年4月4日,因被告赌博,原告一气之下离开被告,搬到工厂居住至今。2011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戒赌并希望与原告和好,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当庭写下《保证书》,内容为“本人周某因参与赌博,影响了夫妻生活及家庭生活,为考虑家庭及儿子的成长,本人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如有再赌我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当庭书写的《保证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合,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较长时期的感情也是浓厚的,双方结婚近十年,已生育了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中没有产生大的矛盾,只是被告偶尔参与赌博,引发双方争吵,在庭审中和庭审后被告一再表示今后戒赌并希望与原告和好,因此,只要被告践行戒赌的诺言,双方互相谅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起诉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费帐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黎效信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红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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