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礼友及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1980年3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4月份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认识不久双方就同居并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赌博成性,爱讲口舌,原告多次劝阻,多年来仍不能改正。我们与被告的儿子在一起共同居住,因被告不能与儿媳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而产生矛盾,加剧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恶化,夫妻关系已破裂。现依法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1979年我们结婚时,当时我俩各有两个孩子,婚后又生一女,因家里当时穷,孩子多和小,在当时那么困难的情况下我们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坚持下来,我们是经过考验的患难夫妻,风风雨雨我们共同生活了30年,夫妻感情一直感觉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1980年12月婚生育一女,取名袁某梅。双方婚后因性格、爱好不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纠纷。2010年2月份袁某某离家外出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30多年,婚后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毅
审判员许凤
审判员胡晓辉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