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X公司。
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沈阳XXX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沈阳XXX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上诉人沈阳X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XX、上诉人沈阳X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5元,上诉人沈阳XXX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丛凤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