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9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X公司。

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沈阳XXX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沈阳XXX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上诉人沈阳X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XX、上诉人沈阳X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5元,上诉人沈阳XXX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丛凤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