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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刘某、屈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平顶山市六中分校工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及其亲戚数人,因一辆公交车碾起的石子砸伤屈某X的腿部,于2011年7月3日8时许至15时许,陆续将9辆31路公交车拦堵于市X路南段平临高速路口,不让过往车辆通行,致使交通中断数个小时,并拒绝执法人员对其劝阻,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聚众堵塞道路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执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8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以屈某之父屈某X被一辆31路公交车碾起的石子砸伤未得到赔偿为由,纠集多名亲戚将9辆31路公交车拦堵于本市X路南段平临高速路口,禁止过往车辆通行。公安干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三名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劝解,疏导交通,但三被告人及其亲属拒不听从公安干警的劝解、指挥,继续阻碍交通,导致该段交通中断数个小时。直到当日下午15时许,三名被告人被公安干警强行带离现场后,该段交通才恢复畅通。

另查明,被告人屈某现系怀孕妇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辩证的以下有效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的供述,证人宋XX、张XX、任XX、卜XX、张XX、屈某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录像光盘及现场勘验笔录,共同证实了三名被告人以屈某之父屈某X被一辆31路公交车碾起的石子砸伤为由,于2011年7月3日上午8时许至下午15时许纠集多名亲戚将9辆31路公交车拦堵于本市X路南段平临高速路口,导致该段交通中断数小时,并抗拒公安干警执法的事实。

2、平南高速收费站出具的关于2011年6月23日至7月3日上下车道情况说明,证实了2011年7月3日当日平南高速上下车辆锐减的事实。

3、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证实了2011年7月3日,三名被告人纠集多名亲戚将9辆31路公交车拦堵于本市X路南段平临高速路口,堵塞交通数个小时,并抗拒公安干警执法,最终被公安干警强行带离现场的事实。

4、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屈某现为怀孕妇女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以一般民事纠纷为由,聚众堵塞交通道路,破坏交通秩序,抗拒执法人员执法,致使交通中断数个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刘某、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

被告人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赵某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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