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信阳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信阳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上诉人肖某丙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井泓,被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退回上诉人肖某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彭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