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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丙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信阳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信阳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上诉人肖某丙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井泓,被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退回上诉人肖某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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