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蒋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2-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终字第14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山东省博兴县X镇人,住(略),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抢劫一案,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伙同小罗、九子(均系绰号,在逃)商量到澄迈县X镇盗窃摩托车,于是,四人前去老城后一起吃夜宵,当晚11时许,四人租王某乙驾驶的载客三摩轮托车经工业大道一号桥时,被告人王某甲叫王某乙停车小便,并从身上抽出事先准备的一把菜刀问王某乙"要多少钱车费",王某乙见状说:"不要钱",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向王某乙砍去,王某乙躲开后弃车逃跑并喊叫"有人抢摩托车",被告人王某甲持刀追赶,当王某甲返回摩托车旁边时便叫被告人蒋某某将摩托车开往海口方向。蒋某某行至澄迈县X镇X村路口,被公安干警抓获,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他于2002年7月11日晚上11时许,驾驶摩托车在老城载四名大陆仔经工业大道一号桥时,其中一人持刀向他砍去,他躲开后弃车逃跑并遇上林某商骑车路过,林某商载他到老城公安局报案。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驾车到谭才村附近时,看见王某乙在公路上边跑边喊"有人抢摩托车",他后面有三人在追赶,其中一人持刀,一人正启动王某乙的车,他便带王某乙去老城公安局报案。3,二被告人在侦察阶段的供某,供某结伙持刀在老城抢劫摩托车。4,公安机关的材料,证明王某乙报案和抓获王某甲、蒋某某的经过。5,作案工具、现场勘查图、相片等。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谋抢劫,也没有问王某乙要多少车费,当他追赶王某乙返回现场时,已不见蒋某某等人的踪影,没有叫蒋某某将摩托车开往海口方向,以主犯判处,量刑过重。蒋某某称他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谋抢劫,是王某甲叫其将车开往海口方向的,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1日晚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伙同小罗、九子商量到澄迈县盗窃摩托车,四人在当晚11时许,租用王某乙的三轮摩托车前往作案经工业大道一号桥时,王某甲叫停车小便并从身上抽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王某乙砍去,王某乙弃车逃跑,王某甲持刀追赶,王某乙拦住并搭上经此地的林某商的摩托车前往公安局报案。蒋某某将摩托车开往海口方向在美儒村路口处被公安局抓获,王某甲在工业大道一号桥处被公安局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一把菜刀。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某,被告人供某等证据证实,此类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来源合法,据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窃并持械,在前往盗窃的路上,临时起意采取暴力抢劫王某乙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俩上诉人称没有抢劫故意和没有共谋抢劫以及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春雷

审判员张阳平

代理审判员张政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