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东沟后背X栋X-1。
被告王××,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灯塔市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东沟后背X栋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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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