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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与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路X号雪峰银座X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朝兴,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范海珠,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城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敬,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子敬,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严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预付货款x元,支付违约金x.10元。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与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交付5000吨原煤(交货地为海西陶力车站,数量以车站实际过磅数为准,不足5000吨部分由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原煤补齐或以每吨人民币240元向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补偿),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二、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煤交付前及交付后后七日内所发生的站台仓储费用,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承担自原煤交付七日后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严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杭州银诺煤炭有限公司、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晓春

审判员马晓军

代理审判员陈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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