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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生。

上诉人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86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能保证公正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封市五一时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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