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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五终字第2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美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上诉人沈阳美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美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美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美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王佐夫

审判员马晨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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