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原告:肖XX,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区
被告:中国XX银行沈阳分行,
负责人:王X,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律师。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沈阳分行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XX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XX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