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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原告:肖XX,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区

被告:中国XX银行沈阳分行,

负责人:王X,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律师。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沈阳分行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XX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兵、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XX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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