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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以被执行人张某某和财产均在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之内,执行有所不便,为了节约执行成本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执字第X号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溆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辰溪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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