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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

被告黄某。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记录。原告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乙诉称,2011年9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约定限一个星期返还借款。同年9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立据借款40000元,约定限一个月返还借款。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两笔借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两笔借款合计50000元。

被告黄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约定限一个星期返还借款。同年9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40000元,约定限一个月返还借款。被告两笔借款合计50000元,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立下的借据两份,还有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某向原告邓某乙立据借款合计

50000元,未约定返还期限,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如期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笔借款合计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应返还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乙军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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