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施某某,xx市xx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黄某乙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