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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X3。

上诉人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1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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