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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汉族,2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xx,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汉族,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之父黄xx(已判刑)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24日(农历腊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李某和其朋友在门口放鞭炮时与黄xx发生口角,后黄xx伙同被告人黄xx、王xx(系黄xx之外甥)分别持刀赶至李某家,与李某发生厮打,黄xx持刀在李某左腹部连捅数下,被告人黄xx在李某部砍了一刀,在李某部蹬了一脚,被告人王xx在李某上蹬了几脚,后三人离开现场,二被告人逃离华县。李某于当日即被送至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1、左上腹部刀伤;2、左胸部外伤;3、失血性休克。其伤情经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李某左胸部、腹部遭受锐器砍击,造成左肺裂伤、腹部外伤,出现失血性休克,属于重伤。另查明,黄xx亲属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李某并表示不再对二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9月1日,二被告人向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破案、抓获经过,李某报案材料及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同案犯黄xx供述,证人毋某、吴某、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华县人民医院门诊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华县公安局杏林派出所证明材料,民事和解协议,本院(2009)华刑初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王xx因琐事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捅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属于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民事已和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平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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