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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XX。

上诉人张X1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11〕法民巡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1于201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X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张X1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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