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XX。
上诉人张X1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11〕法民巡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1于201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X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张X1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