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上诉人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沈阳X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o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