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33—X号
原告:汤XX。
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诉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预售房款票据、房屋销控表、其他业务往来合同、各类资产凭证等证据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预售房款票据、房屋销控表、其他业务往来合同、各类资产凭证等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