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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3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33—X号

原告:汤XX。

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诉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预售房款票据、房屋销控表、其他业务往来合同、各类资产凭证等证据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预售房款票据、房屋销控表、其他业务往来合同、各类资产凭证等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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