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又名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现在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当中,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贤忠
审判员陈卫国
审判员石辉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金丽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