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Y,男。
上诉人徐X为与被上诉人房某、徐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于2011年10月17日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上诉人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