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国际制造工程部职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公司飞机维修分公司职员,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初相识,同年12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林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最近几年更是冲突不断,无奈原告搬出家居住并分别于2008年9月和2009年4月诉诸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感到两人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诸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家属区X栋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谢某居住、使用、处分;现存于被告谢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谢某所有,原告林某自愿放弃;
三、原告林某于2010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谢某人民币x元;
四、原告林某于2010年3月1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婚生子林某教育费、生活费共计1500元,至2012年7月份止;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