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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2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单XX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XX于2011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单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上诉人单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丁玉红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艳超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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