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周海岭、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南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30日被释放。被告人王某因驾某豫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1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某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炎某某,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艳红、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徐伟及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周海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某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某豫x号丰田轿车沿新乡市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长北线白鹭化纤厂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瑞礼相撞,造成被害人徐瑞礼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某驾某机动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瑞礼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离开现某。后于2011年6月7日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接受询问。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姬某、任××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现某、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报警电话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肇事后没有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罚。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2011年6月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某豫x号丰田轿车沿新乡市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长北线白鹭化纤厂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瑞礼相撞,造成被害人徐瑞礼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某驾某机动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瑞礼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离开现某。后于2011年6月7日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接受询问。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已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王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书证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山东省济南市X区人民法院(2006)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齐州监狱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30刑满释放的事实。
3、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因驾某豫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1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往新乡市拘留所执行的事实。
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某证实被告人肇事的地点所在地理位置情况。
5、书证新乡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证实2011年6月2日1时24分,有人用电话报警称在新长北线白鹭化纤厂门口有一辆轿车撞住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6、书证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被扣留情况。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某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未办理机动车驾某,其驾某的豫x号丰田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南阳市精益地毯厂以及该车被投保的事实。
8、书证被害人徐瑞礼的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及被害人徐瑞礼的近亲属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证实被害人徐瑞礼及其近亲属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徐瑞礼因车祸死亡的事实。
9、书证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关于王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逃离现某,2011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并接受询问的事实。
10、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新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某驾某机动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瑞礼不承担事故责任。
1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1】病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徐瑞礼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2、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豫天衡[2011]车技鉴字第A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豫x号丰田轿车的制动、转向系统技术技能符合要求;左前转向灯及左前示宽灯无法检测,倒车灯不符合要求,其余照明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13、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和现某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某勘查记录情况。
14、证人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6日,他在南阳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豫x号丰田轿车。2011年6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某将他的车借走去延津马庄乡送朋友,并说当天晚上就回来还车。但当天没有还车,第二天早上,他去马小营到王某的租房处也没有看见他的车。他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一直不接,后来就关机了。
15、证人聂××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日晚她有病住院,到6月3日9时出院回家后知道王某去找过她,她不知道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6月3日上午,姬某给她打电话,她才知道王某出事了。
16、证人任××的证言证实他和徐瑞礼经常开车在一起拉活,2011年6月1日,他送人回新乡X路上遇见徐瑞礼,在化纤厂门前徐瑞礼的车坏了,徐瑞礼把车停到新长北线的路北侧,然后步行到化纤厂提水,当徐瑞礼由南向北过马路回车跟时,由东向西过来一辆轿车撞住了徐瑞礼后就跑,他开始追,后面一辆大货车从后面追上轿车后挤了轿车一下,他赶紧回到现某,并保护现某。“120”急救车来了以后,抢救人员看了看说人已经不中了,就走了。
1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6月1日22时许,他驾某从姬某处借来的豫x号丰田轿车沿新长北线回老家延津送朋友,他一人开车回来沿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鹭化纤厂门前时,有一个人沿新长北线由南向北过马路,他来不及刹车就撞住了对方,他开车行驶约四、五十米的路口处,把车停在路边拔下钥匙往北跑了,后又逃到南京。他给自己的母亲打电话,他母亲让他投案自首,他就坐车返回新乡投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王某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