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1月23日被新乡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新乡X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新乡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新乡X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赵某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冯某以赔偿青苗为由,以阻扰新乡市X乡市X区的施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潘某某现金2万元。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的家属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魏××、陈××、柳××、冯××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到条及谅解书等相关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事出有因,三金公司在征用夏庄村X村民因没有播种秋粮心里不满;被告人冯某为了承包三金公司的宿舍楼工程做了一定的施工准备,而三金公司又将工程承包给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才发生村X村民堵门阻扰施工,索要青苗赔偿款或施工损失费的事实;(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缓刑。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冯某以赔偿青苗为由,以阻扰新乡市X乡市X区的施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潘某某现金2万元。

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的家属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冯某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无违法犯罪纪录情况。

2、书证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书证冯某出具的证明条证实被告人冯某于2010年9月26日收到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青苗补偿款x元。

4、书证新乡X区管理委员会夏庄村的记账凭证及科目明细账等相关材料证实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已将占地赔青款赔偿给夏庄村。

5、书证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证实2010年8月26日,新乡市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筑工程合同以及2010年9月15日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宿舍楼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事实。

6、书证新乡X区三资资产代理服务中心的证明证实夏庄村自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26日没有上缴村级账户任何集体收入。

7、书证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冯某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见公诉机关补充材料)

8、证人陈××(新乡X区管委会招商服务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政府征收的夏庄村的土地青苗赔偿款于2010年5月已赔偿到位,为了照顾村X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将公司办公楼工程承包给夏庄村,由冯某牵头负责。针对公司的两栋宿舍楼工程,冯某和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都递交了资料,公司权衡后将宿舍楼的工程承包给了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冯某和个别村民不让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人员进场,并提出要求赔偿。后经协商,冯某同意给他两万元后保证工地无人找事。为了出钱买平安,就让黄××负责筹钱的事实。

9、证人魏××的证言证实其任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其公司购买的有夏庄村X村支书冯某说在他们的地盘上建设要由他们承包工程项目。为了顺利开展工程,其公司就将办公楼项目承包给冯某,冯某还想承包公司宿舍楼的建设,但考虑到冯某的施工能力有限,就将宿舍楼的工程承包给了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某不满,就找人堵着工地的进口不让施工,后经协商,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潘某某筹集了2万元,在其公司项目指挥部交给了冯某,冯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交由公司经理黄××保管。

10、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16时30分,他在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让人送料施工,夏庄村X村民堵住工地的北门不让施工,后发生争执。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由冯某承接,根据当时的情况,公司的两栋宿舍楼没有让冯某承接,冯某就指示村民堵工地的门不让施工,要求赔偿损失,其理由是为了宿舍楼建设准备了施工机械设备并安装电力设备产生了一些费用。

11、证人柳××的证言证实他是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公司承包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建筑工程后,夏庄村村支书冯某三次阻挠他们公司的建筑队进驻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施工。他们就找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黄经理与冯某协商,后冯某提出要2万元才能把事摆平,他们公司的经理潘某某没办法,就拿了2万元交给了冯某的事实。

12、证人冯××的证言证实他是夏庄村的会计。2002年至2003年夏庄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赔偿款和青苗赔偿款都已经到位。因为没有项目土地闲置,村X村里调整了一次种地,形成了各家各户的耕种地。2010年,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入驻,管委会支付了第二次赔偿青苗款。2010年9月份,冯某对他说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了2万元,他知道就行了,如果有人提2万元的事,就让他说秋收以后再赔给群众。但他没有见到这笔款,冯某也再没有提起过。

1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工地施工时为了运料方便,把她的花生地毁了,她就找工地要赔偿款,工地不给,她就堵门不让过车,还用铁锨挖沟不让施工。后来,她找村支书冯某去给工地协商的事实。

14、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其公司的工地建设。2010年8月份,夏庄村村支书冯某承包了其公司的办公楼工程,后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其公司的宿舍楼建筑工程,遭到冯某及村民的阻挠,不能正常施工。其公司没有承诺过将宿舍楼工程承包给冯某,冯某认为自己受损失,索要赔偿,为了尽早施工,他从中协调,支付给冯某2万元,冯某保证能正常施工。2010年9月份,在他的办公室,潘某某把2万元现金给了他,他叫来了冯某,当着潘某某的面把钱给了冯某,冯某打了一张收到条,并说明这2万元是青苗赔偿款,但青苗赔偿款在2010年5月份就已经交给了管委会。

1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份他们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两栋宿舍楼,他组织车辆进入工地时在工地北门遭到夏庄村民的拦截,后经黄××经理的协调,他们才进去。黄经理说给夏庄村村支书冯某2万元,保证工地没有人找麻烦。他就给了黄经理2万元,黄经理当着他的面将2万元给了冯某,冯某给黄经理打了张收条。

16、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村的部分土地于2002年由政府征收后交由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开发,2010年5月份,工业园区管委会赔偿了青苗补偿款。刚开始说好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和宿舍楼都让他承包,但后来宿舍楼工程让安阳的一家公司承建,他为了承建宿舍楼准备了一些装备,他就找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协商,让承建方赔偿损失。最后安阳的建筑公司拿出2万元,经新乡市三金冷轧有限公司黄经理的手交给了他,他将2万元存到自己的账户里,想等工程结束后再发给村民。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冯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天。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敬轩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敬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