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2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同文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文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世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