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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丽),女,40岁,土家族,个体户,(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23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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