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培鑫、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培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董小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