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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建设局因不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X乡建设局(下称建设局),住所地桃江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桃江县X乡建设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X镇,系被上诉人王某乙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项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建设局因不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一案,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某、符庚申,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向项中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桃江县X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桃江县X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鹏飞

审判员陈建中

审判员徐学庆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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