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富平淡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