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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8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1)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乙是法库县工商局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是王某乙所住房屋的供暖公司。2010年11月13日6时30分许,王某乙家室内地热分水器外牙活接爆裂漏水,王某乙找人关闭一楼供暖总闸,并拨打(略)电话(该公司另一供暖站维修电话),该电话无人接听。7时30分左右,王某乙找到一楼住户关闭了供暖总闸。7时20分至30分左右,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X号站站长邢某某接到通知王某乙家漏水一事,邢文珩电话通知夜班维修人员安排维修。8时10分许,维修工人张某、周某某到达王某乙家进行维修。王某乙家室内地热分水器外牙活接爆裂漏水造成地板、踢某、墙体底部大白、床和大衣柜腿、书、手机、电脑和被褥等物品被水浸泡。2011年2月28日,王某乙申请并经法院委托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2011年3月15日,法库县人民法院收到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法价认证[2011]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并将鉴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鉴定结论:价格认证标的在价格认证基准日价值人民币6936元。王某乙要求以该价值予以赔偿,并给付鉴定费300元及诉讼费用。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王某乙家的供暖,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暖单位,对供热设施负有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王某乙家室内地热分水器外牙活接爆裂漏出的水将其家中室内地板、踢某、墙体底部大白、床和大衣柜腿、书、手机、电脑和被褥等物品浸泡,导致财产损失,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有民事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某某家室内地热分水器外牙活接爆裂漏水是因外力造成,王某乙否认,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王某乙发现供暖设施爆裂后及时找人关闭总闸,并尽快淘水,也拨打了维修电话,该电话虽然不是王某乙居住地区的维修电话,但王某乙的行为已尽到了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称因王某乙报修不及时扩大损失的主张,不予采信。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某某事隔多日才起诉,现场已发生变化,因有价格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佐证,故对其该主张某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乙财产损失人民币6936元;二、价格鉴定费300元,由被告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依据实践经验,本案造成地热分水器回水管外牙活接断裂的原因,应当是该部位受外力作用导致,与本公司无关;2、鉴定结论不实,王某乙家中曾经数次发水,相应损失已客观存在。综上,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王某乙则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某,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王某乙住所地的供暖单位,对供热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的法定义务,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虽主张某成王某乙家中地热分水器回水管外牙活接断裂的原因系王某乙及家人外力作用所致,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王某乙家中财物损失的具体数额,已经合法评估机构认定,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虽予否认,既无相应证据否定该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系,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故本院对评估结论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晓英

审判员马岩

审判员王某乙征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楠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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