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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甲等13位上诉人因与刘某辛普通合伙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戊(又名赵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辛。

刘某甲等13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辛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赵某乙、葛某某、牛某某、赵某戊、刘某峰、王某庚及13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运长,被上诉人刘某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恩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苏某雷、赵某丙、王某丁、孙某某、杜某某、张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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