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怀化××。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怀化××与被告湖南省××、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承担。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