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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与被告湖南省××、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怀化××。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怀化××与被告湖南省××、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承担。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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