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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30日被抓获,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看守所,2009年5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5月13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宋麦收(已判刑)等人,携带破坏钳、菜刀、手提袋及专用脚爬等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X村西侧500米处,盗割此处架空的正在使用中的100对规格通用电缆150米。经评估被盗电缆价值3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宋麦收供述,被害人单位驻马店市某公司报案材料、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50米,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红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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