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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37岁。

原告杜某甲,女,12岁。

原告杜某乙,男,70岁。

原告王某,女,67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瞿某,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红

审判员贾立法

审判员杨梅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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