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豫x轻型普通货车,在登封市X乡X组自家门口由北向南倒车时,将程××碾压致伤,程××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刘××、付××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收到条、撤诉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后又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建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