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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申请执行王X、杜X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杜X。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王X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X号位于静海县X区的X室的楼房一处,现因李X与王X达成协议,需将此楼房过户至李X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王X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X号、位于静海县X区的X室的楼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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