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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X。

被执行人李X。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X的河北x号农用三轮车,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x号农用三轮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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