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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某与被告B公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公某。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被告B公某。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某与被告B公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公某以与被告B公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A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A公某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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