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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杨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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