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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德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华,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美国x.在中国境内唯一的合法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美国x品牌图片,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侵犯版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被告于2011年3月在辽宁工业展览馆举行的“2011第十四届东北国际自动化展览会”中发放的《产品价格表》宣传册中使用了美国x拥有著作权的一幅图片。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侵犯行为;2、被告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在辽宁工业展览馆举行的“2011第十四届东北国际自动化展览会”中发放的《产品价格表》中年未经美国x授权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货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沈阳德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及赔偿金共计3000元;

二、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收到被告沈阳德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额后,同意被告在产品样本中继续使用涉案图片,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涉案图片作品的侵权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相关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曾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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