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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6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8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和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肖龙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1月2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吴某因缺钱产生盗窃念头。2011年6月2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行至冷水江市X乡梓改煤矿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住宅前停放着一台大龙x-7A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就将摩托车的点火线拔掉发动后将车盗走。后骑至冷水江市X区,藏匿于闪星锑业冷新村一栋在建楼房的一楼。2011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将该盗得摩托车骑出,并买了一把剪丝钳,预备再次作案。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X镇五字湾煤矿洗澡堂的更衣室附近,通过观察没有发现合适的盗窃目标,即准备离开,但被五字湾煤矿的工作人员谢某等人发现,即上前盘问,并在其摩托车上发现剪丝钳一把,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吴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吴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被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谢某、谢某、李XX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回物品文件清单,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次犯罪均系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和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龙辉

附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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