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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建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孙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2008年8月1日,原告就承建株洲县X村木鱼岭的株洲县X区X、X栋的相关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了质量保证金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基础施工至±0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总造价的8%,约30万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后原告经被告要求垫资将该工程施工至二层,因被告未按时付给资金,且原告方资金紧张,故该工程停工至今。

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程及工程款的问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66万元,且从2011年7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到工程款付清;2、如需发票结账,所有税费由被告李某乙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以上费用应先于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乙就位于株洲县X村木鱼岭的株洲县X区X、X栋发包与承建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方不仅支付了15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垫资将工程施工至二层,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且原告方资金周转困难,故长城小区X、X栋工程停工至今。后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总计166万元整,约定被告于协议达成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共欠原告罗某工程款(略)元,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2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乙工程款共(略)元及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318720元(利息自201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26日,共计288天。计算公式:(略)元×2%÷30天×288天=318720元)共计(略)元;

二、上述款项如需发票结账,则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2608元,减半收取11304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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