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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5月4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代理审判员:孙玲

书记员:曾旭华

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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