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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黄某武,现22岁,系中南大学大二学生。由于相识时间不久,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婚后多次发生争吵与冲突,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由被告黄某承担小孩生活、教育费用;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共同承担家庭债务。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198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黄某,系中南大学大二学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黄某自愿承担婚生儿子黄某武在读大学期间的全部教育费和生活费;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熊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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