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服刑。
辩护人高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监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止。2009年12月25日18时20分左右,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吕某因怀疑被害人韩××(同监区服刑人员)拿走了监号里的有线电视卡,让同监区服刑人员刘×将韩××叫到监区医务室,质问韩××是否拿了有线电视卡,韩××否认,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用脚跺被害人韩××面部,致韩××鼻骨左右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的鼻部损伤属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韩××与被告人吕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供述,被害人韩××陈述,证人刘×、王××、郭××、陈××证言,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法医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服刑期间仍目无法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六年十个月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