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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某、梁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南市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二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某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X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按照该复函,何某、梁某与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某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在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异议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地域管辖地不能理解为原告住所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何某、梁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系购销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某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X号)予以确定。该规定的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某定管辖的复函》。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使用合同”第四条约定“……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贵港火车站”,即合同履行地点不在横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何某户籍地为重庆市X区,其家庭长期住在该区,未在包括横县在内的任何某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同样,梁某户籍地为湖北省京山县,其家庭长期居住在该县,未在包括横县在内的任何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梁某现住所地为广西横县六兰水库工程管理所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梁某于2010年6月14日签订的产品使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某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199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某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X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可认定为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横县六蓝水库管理所2010年11月30日出具证明,证实何某和梁某承包其管辖的六蓝水库(由称六兰水库),承包期从2009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因此,横县六蓝水库管理所是被上诉人何某、梁某的经常居住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一审法院的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彪

审判员韦卓胜

审判员朱小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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