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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李某、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南邓高速公路N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南邓高速公路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杜某,任项目部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滨新区X区塘沽杭州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与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南邓高速公路N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0年1月25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中建六局支付王某乙供应碎石款(略)元,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元月27日作出(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李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贾天涛、刘淼,被上诉人中建六局南邓高速项目部、中建六局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白丞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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