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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梅某因医疗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24年日,住(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林某与上诉人梅某因医疗纠纷一案,均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霞,上诉人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578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2890元。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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