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24年日,住(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林某与上诉人梅某因医疗纠纷一案,均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霞,上诉人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578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2890元。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帆